分公司合同無效
什么情況下分公司的合同無效?有什么原因?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分公司合同無效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主要原因
?、俸贤`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②合同標的的不能確定。③合同標的的不能。④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贈與合同形式掩蓋行賄之實)。
分公司無營業(yè)執(zhí)照所簽買賣合同無效
許多大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的授權,并且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按照現行法律和法理,其并非合法的民事主體,因此導致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可能導致原告的起訴被駁回。原告可以再次以總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對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
分公司做擔保的效力
法律、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zhí)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執(zhí)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tài)。
分公司"擔保"總公司擔責 合同無效債務不能跑
未經總公司允許,分公司老板簽下連帶擔保合同,債主找上門,擔保人以“合同無效”為由,想開脫責任。律師指出,即使合同無效,擔保人也要擔責。
徐老板在漢口一家國企上班。1998年底,徐承包了企業(yè)的副食經營部。經營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隸屬該國企。
去年,經徐老板擔保,在民權路經營食品器材的張老板,借給徐的朋友劉強(化名)10萬元做生意。徐老板代表經營部簽了擔保合同,保證要是劉強不還錢,由經營部負責還債。
今年1月1日,還款期到了。劉強卻因為生意虧了本,躲起來不見人。張老板只得向徐老板討債。徐老板一改當初的信誓旦旦,推說自己所在的經營部是企業(yè)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初的擔保合同無效。
張老板這下傻了眼。蓋有經營部公章的擔保合同,難道竟成了一紙空文?他轉而求助晨報“法律在線”。
【觀點】
擔保合同確實無效,但徐老板及其單位仍有責任賠償張老板的損失。
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雙方簽的擔保合同雖然無效,但債權人張老板事先并不知情,屬無過錯方。而徐老板及經營部應該為擅自擔保的行為埋單,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由總公司企業(yè)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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